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6********,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住射洪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射洪市公安局沱牌派出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与朋友在**烧烤店吃饭、饮酒至次日(2月18日)凌晨1时30分许。随后,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白色轿车搭乘杨某某(男,23岁,本案被害人)、张某某(男,23岁,本案被害人)离开烧烤店,经沱牌镇大佛路向宝竹村方向行驶。当日凌晨1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大佛路沱牌酒厂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带”,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沱牌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和沱牌中心卫生院,因被告人向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沱牌镇中心卫生院抽血备检。
2019年2月26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样品“向某某”字样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14.8mg/100mL。
2019年3月15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向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向某某与受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云
检察官助理:谢晓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660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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