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81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镇**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2时32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罗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向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2.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熊某某联系电话为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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