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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6********,汉族,中专文化,务农,住汨罗市**镇**村**组**号。199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甲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的二轮摩托车,在107国道1568公里+400米处由北往南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往北正常行驶的由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粤******小轿车相刮擦,造成被告人向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向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向某甲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向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湘文成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白露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415****,186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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