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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受贿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5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5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内江市**支队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成都市高新**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东兴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东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5年期间,向某某利用其对全市**工程具有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的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其有管理权限的施工单位打招呼的方式,帮助余某某获得向内江市城西工业园区**工程项目、内江市石羊大道**工程项目、内江市新城区**工程项目供应**的生意。事后,余某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先后八次送给向某某感谢费共计2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办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入党志愿书、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蓝某某、曾某某、康某某、邹某某、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23.8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回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8********);

2.案卷材料2册、散页材料8页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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