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23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64********,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湘西州)龙山县**镇**村**号,住湘西州吉首市**街道**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永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同年8月22日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3日被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19年1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系湘西州政协**、湘西州经开区党工委**向某甲(另案处理)胞弟,田某某(另案处理)系工程老板,长期在湘西州承建市政等建设项目。2009年至2018年期间,向某甲多次向田某某提出要田某某多关照被告人向某某,田某某为让向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事项上为其谋取利益,先后七次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共计34万元。被告人向某某收受田某某贿赂后,向向某甲转达了田某某的请托事项,向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田某某在工程承揽、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了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29日,田某某要其工程合伙人林某某以湘西州古丈县污水管网工程利润的名义,用报纸包了人民币10万元送给被告人向某某,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2.2011年8月28日,田某某以给被告人向某某女儿学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3.2012年8月28日,田某某以给被告人向某某女儿学费的名义,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4.2013年8月27日,田某某在湘西州纺织厂附近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向某某向田某某提出其女儿即将毕业需要钱用,田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向田某某提出其过年缺钱。数日后,双方约定在湘西州纺织厂附近见面,田某某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向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田某某在被告人向某某家楼下,送给被告人向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要被告人向某某转送20条黄盒芙蓉王香烟和1件内参酒给向某甲,被告人收受2万元后,将田某某的烟、酒转送给向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资料、向某甲的户籍资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提名向某甲等同志任职的通知、专题会议纪要、银行交易凭证与明细、情况说明、请示、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米某某、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与向某甲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向某某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武斌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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