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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12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5月10 日,被告人向某某冒用**公司的名义,虚构**土石方工程,通过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内部合作协议》,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

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向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作协议》、银行交易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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