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大祥区,住**湖南省**市大祥区**小区。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9年6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向某某以建设“湖南**油库”的名义,与被害人刘某甲(2018年4月19日逝世)商议投资事宜。向某某伙同韩某某冒用深圳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伪造**公司董事长彭某某签名及**公司印章,让刘某甲签署《深圳市**湖南伟某某**油库投资(有限合伙人)预约受让协议》、《深圳市**湖南**油库投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书》、《委托支付投资认购款确认书》,约定刘某甲持有的合伙企业出资份额转让给**资本。投资期限1.5年,由**公司支付刘某甲全部投资金额及预期年化收益分配率15%,刘某甲投资认购款支付至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甲出于对**公司的信赖,于2014年6月16日签署该协议,并按照约定于2014年6月18日转款15000000元至伟某某公司账户。此后,经刘某甲多次催收,向某某按月支付刘某甲年化收益月收入187500元,共计支付收益5812500元。

因后期被告人向某某未按时支付本金及利息,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刘某甲申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公司返还本金及收益。经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刘某甲签署的《深圳市**湖南**油库投资(有限合伙人)预约受让协议》、 《深圳市**湖南**油库投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书》、 《委托支付投资认购款确认书》中彭某某签名及**公司印章与样本不是同一人/同一枚。经侦查机关鉴定,《深圳市**湖南**油库投资(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份额认购书》中“认购人签名(盖章)”处的“刘某甲”签名字迹与样本上刘某甲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经审查,2010年3月18日,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县商务局申请建设湖南**油库,并经审批通过,但该项目未实际进行。2016年6月22日,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被工商局依法注销。经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19年7月4日,湖南省商务厅同意投建主体由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湖南**能源有限公司。经审计,被害人刘某甲支付给湖南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15000000万元,被向某某个人往来款转出11,405,909.30元,其余为不明转出或取现,未用于油库项目建设。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杭州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控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审批资料、仲裁材料、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白某某、周某某、刘某乙、王某某、毛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曾某某、刘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罗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审讯视频(光盘贰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靖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