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二部生态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75********,苗族,小学,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平塘县**镇**村**组,现住平塘县**镇**村**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平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平塘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9日重报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被告人值班律师文奇丽见证下,告知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位于平塘县**镇**村**里割土坎杂草时,用打火机点火抽烟,丢弃烟头,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平塘县**局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总面积为10.56公顷,其中有林面积8.87公顷(含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6公顷,未成林地7.27公顷),无立木林地1.69公顷。发生森林火灾后,平塘县甲茶镇人民政府组织护林员扑救,护林员石某丙在扑火过程中不慎坠落山崖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平塘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石某甲、石某乙等人的证词
4.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及照片
5.提取的被告人抽烟的点火工具红色打火机一个
6.提取的火灾后李某某与石某乙、将太海与向某某、将太海与石某丙的电话通话记录
7.平塘县**局对过火林地面积的鉴定报告
8.平塘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石某丙的死因鉴定意见。
9.甲茶镇人民政府证明材料、甲茶中心卫生院出诊记录、石某丙与平塘县**局签署的《森林资源管护承包协议》
10.平塘县**局对失火林地性质的说明、甲茶镇人民政府对失火林地所属权的说明
11.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在野外用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有林面积8.87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正斌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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