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梓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

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梓潼县公安局民警冯某某、辅警张某某接到“110”指令后出警,前往梓潼县**镇**村**组,依法向涉嫌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的被告人向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向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拐杖击打冯某某脸部。经梓潼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民警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向某某因与同村村民杨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为泄愤于2019年11月15日16时许来到杨某某家,用水泥块将停在院坝的一辆轻式农用货车(冀026****)的玻璃、后视镜、引擎盖等部位砸烂,用菜刀砍车尾的鱼罐、轮胎数刀。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农机货车修复部件价格人民币6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梓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莉莎

2020年3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梓潼县**镇**村**组,电话181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