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8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6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溆浦县**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财智广场附近路段,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被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查获,在警务人员将其带上警车时,向某某拒不配合,并用其摩托车头盔殴打辅警何某某。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造成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盔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警车使用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向某某的述及辩解;

6、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文婷

检察官助理:叶富环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三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盔1只,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