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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卡检公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藏族,务农,公民身份号码5421211983********,识藏文,籍贯西藏昌都市卡若区**乡**村,住昌都市卡若区**房**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1日,被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都市公安局卡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同朋友嘎某甲,嘎某乙三人驾驶面包车(车牌号藏BE****),途径昌都市**广场,被昌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在执行酒驾排查公务的交警泽某某、江某某等人拦截,交警依法对该面包车驾驶员嘎某乙进行酒精测试,发现驾驶员饮酒准备进行处理时引起被告人向某某不满与正在执法的交警泽某某理论,并朝泽某某脸部打了一拳,随后在拉扯交警泽某某时被在场人员劝开,2018年12月10日1时55分,被告人向某某被西路派出所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泽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卡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卫    琳

检察官助理:德吉卓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 卷宗2册共计7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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