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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汉中市汉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汉台区**镇**村**组**号,农民。2014年12月11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许某某吸食冰毒;同年6月的另外一天,向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绰号“小容”)吸食冰毒;同年10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将自己的一辆电动车卖给向某某,向某某的母亲向李某某支付了500元车款,向某某从中拿出200元购买冰毒并和李某某、许某某在向某某的卧室里共同吸食,期间李某某又打电话叫来曹某某(绰号“宝宝”)一起吸食;同年10月的另外一天,向某某又容留杨某某在家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娜

2015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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