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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汨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汨罗市**镇**街。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轿车(湘******)内及其居住于汨罗市**镇**街社区的家中三楼客厅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田某某、胡某某、易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向某某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轿车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田某某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一次。

2.2019年6月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向某某在其驾驶的长安牌轿车内和吸毒人员钟某某一起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后向某某和钟某某一直待在该车内;当日白天,向某某和钟某某再次在该车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当日晚上,向某某和钟某某又一次在该车内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期间另一吸毒人员胡某某加入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向某某在其居住于汨罗市**镇**街社区的家中三楼客厅内容留吸毒人员钟某某、胡某某、易某某等人吸食麻古和冰毒混合物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钟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汨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步云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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