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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4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顺县**乡**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此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4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彭某某和“康宝儿”(具体情况不详)携带一瓶含有冰毒残留物的溶液来到位于永顺县**镇**附近被告人向某某的出租屋内使用电锅加热的方法将溶液结晶提取了冰毒。随后,向某某、彭某某以及陆续赶到的马某某、郑某某、田某某以烫烤的方式轮流吸食了冰毒。

2020年7月3日20时许,永顺县公安局民警在向某某的家中将其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结果照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彭某某、马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海燕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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