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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2011年3月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 **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 **室家中容留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詹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王某某、詹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詹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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