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 **室的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 **室家中容留詹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吸食冰毒。
2、2019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詹某某吸食冰毒。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王某某、詹某某吸食冰毒。
4、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家中容留詹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詹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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