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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212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街道**巷**号**宿舍**室,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租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曾某某和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礼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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