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92********,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四川省屏山县人,户籍地屏山县**镇**村**组**号,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屏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向某某在位于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宅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分别是:10月21日和24日,两次容留严某某吸食冰毒;10月27日,容留练某某吸食冰毒;10月31日,容留练某某、严某某吸食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明高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住屏山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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