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辉,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向某某、杨某甲(绰号“阿红”,在逃)、丹某某(绰号“二娃”,在逃)、杨某乙(“表弟”,在逃)、“超娃”、“杰娃”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正因小区故事村酒吧内消费,遇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某与陪酒女发生陪酒费用纠纷。被叫来处理纠纷的社会闲散人员“虎子”(在逃)与向某某、杨某甲等人相识,向某某、杨某甲、丹某某、杨某乙、“超娃”在“虎子”和张某某、姜某某交涉时,上前围住张某某、姜某某造势,在“虎子”动手打人后,向某某等几人积极参与殴打,并在“虎子”等人离开后又两次在酒吧门口附近殴打张某某、姜某某,致被害人姜某某全身多处骨折,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张某某左侧耳朵鼓膜穿孔,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向某某在一网吧内被公安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病历记录、伤情证明、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向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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