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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8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永顺县**镇**楼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凌晨1时许,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路尚嘉KTV门口,被告人向某某伙同彭生华、王刚、王强、吕从元(均另案处理)持菜刀、砖头无故将被害人戚某某、闫某某打伤。经定陶县公安局技术大队法医室鉴定,被害人戚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闫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定陶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5、被害人戚某某、闫某某陈述;6、证人孔某某、王某某证言;7、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军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

2、案卷1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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