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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736号 

  被告人向某某,绰号“如来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台州**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暂住临海市**街道**村。因吸毒,2018年10月2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7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袁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临海市**街道**村**号刘某甲棋牌室等处合伙开设赌场,为周某某等人以“抓豹”形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共抽头获利6000余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向某某在铁路临海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杨某某、刘某甲、袁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才建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讯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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