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伙同杨某某、刘某甲、袁某某(均已判)等人在临海市**街道**村**号刘某甲棋牌室等处合伙开设赌场,为周某某等人以“抓豹”形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共抽头获利6000余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向某某在铁路临海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唐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以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和辩解以及同案犯杨某某、刘某甲、袁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才建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67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讯问笔录1份、营业执照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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