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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路**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2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区汉口北大道八一农场龙瑞工业园经营**厂并担任负责人,先后聘请谢某某等员工并约定按月发放工资。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向某某以公司倒闭亏损为由,共拖欠谢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171473元。黄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3月2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被告人向某某于2018年4月8日前一次性全额支付员工工资。被告人向某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被告人向某某于2019年1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向某某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工资欠条、拖欠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及下达现场照片、电话、短信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谢某某等人陈述;3.到案说明、办案说明;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肖梦如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47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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