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1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桑植县,住湖南省桑植县**街乡**村;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为找配偶,寻求同案人阮某甲(另案处理)协助购买越南女性。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同案人阮某甲、“阿军”(另案处理)介绍下,明知被害人周某某被同案人陶某某、团某某、黎某某、阮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绑架、拐卖的情况下,在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院前村阮某甲的出租屋,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向陶某某等人收买被害人周某某作为妻子并带回湖南老家一起生活。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4月初择机逃跑,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阮某甲、团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没有虐待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剑龙
2020年11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件:
1. 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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