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旬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91959********,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旬阳县**镇**村**组,现住旬阳县**镇**村**组,农民。2020年7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逮捕,现在押,无前科。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旬阳县**镇**村**组村民周某某父亲去世,被告人向某某、薛某某夫妇及受害人华某某均在周家事场帮忙。当日19时10分,华某某酒后以喝水为由来到向某某家,见向某某的儿媳妇田某某一人在家,便调戏田某某并用手伸进田某的衣服里抚摸田某某的乳房。19时20分,华某某看到向某某回来了,就把两只手松开了。向某某问华某某,你来做啥?华某某说:“来喝点水”。向某某就说,“你喝水就喝水嘛,你摸我儿媳妇做啥,都这个时候了你走吧”并用手推华某某。华某某不走。这时向某某就取了个草锄吓唬华某某,让其走。华某某仍不走。接着,向某某又取了个榔头撵其走。华某某还是不走。此时,被告人向某某就用榔头朝华某某左前额打了两下致其头部流血昏倒在地并大声呻吟。22时许,向某某妻子薛某某回来后,见华某某倒在堂屋地上,便问向某某是咋回事?向某某说是自己酒后打失手了。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让其爱人薛某某协助自己连将致伤的华某某送到华某某家门前。2020年6月30经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华某某被他人打伤致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均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被害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案件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拒不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酒后,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向某某不认罪不认罚,但鉴于其家属给被害人经济补偿陆万元,故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给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到六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秋余
2020年9月28日
附:
1、本案卷宗四册,照片一册。
2、光盘二十九张,其中电子卷宗一张。
3、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旬阳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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