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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24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2011年5月30日曾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6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因邀请朱某某外出吃宵夜一事,与朱某某男友李某某亮发生争执,后向某某及同行人员胡某某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娱乐城楼下,向李某某亮讨要说法。未果,向某某与另外一名男子与李某某及同行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被劝离场。李某某亮被打后,找到被害人曹某某及赵某某等人帮忙,与向某某等人约定回到**娱乐城门口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期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及扭打,向某某从附近找来1把菜刀并砍伤曹某某,后弃刀逃离现场。随后,李某某亮向深圳市公安石岩派出所报案,民警到场处警后在现场缴获向某某遗留在现场路边的菜刀1把。2019年6月19日,该所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物流园**物流有限公司附近将向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曹某某左颞至耳廓前缘见纵行11.0cm缝合创;左后颈部见横行12.0cm缝合创;左肩部见纵行1.0cm缝合创;左上臂背侧见6.0cm、7.0cm缝合创。综合意见为曹某某体表创,累计长43.0cm,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个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证据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19916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涉案菜刀1把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石岩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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