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483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向某甲的房屋与亲弟弟老婆周某乙的在建的房屋相邻。2017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甲认为周某乙的地基砌高了,便不准工人砌墙,随后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发生争执,周某乙用塑料凳子将向某甲的头部打伤,向某甲还手将周某乙推倒在地上,并冲上前将周某乙的胸部踩伤,致周某乙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周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向某甲与被害人周某乙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住院发票资料、调解协议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乙、阳某某、周某甲、向某丙、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向某乙、阳某某、周某甲、向某丙、胡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鉴定人:李某某、谭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鉴定所。
4.被害人:被害人周某乙,联系电话:13327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