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栋**单元**楼**号。2008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被害人赵某某,男,现年45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8日经补查后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6 月 5 日,幸某某(已判刑)因打牌输钱向被害人赵某某借款人民币153000 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幸某某陆续归还赵某某95000元。2019年6 月 6 日,幸某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向某某并请其帮忙解决此事。当日22 时许,幸某某以归还剩余欠款为名将赵某某约至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274 号一品印象茶府,被告人向某某邀约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伙同幸某某以打假牌为由强行要求赵某某退钱,并威胁如不退钱将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某聚众赌博。赵某某被迫将153000元的借条交给幸某某,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幸某某转款95000元。幸某某收到借条后将借条撕毁,后幸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向某某支付了35000元感谢费。随后,被告人向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负一楼进行威胁,并胁迫被害人转款人民币19900 元。
2019 年 8 月 28 日,被告人向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峰
书记员:杜 宁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换押证和提讯证各壹份,光盘贰张。
3.扣押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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