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登记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中心对面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4月1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5日20时20分,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渝GE****号牌小型轿车载着一名同事从郁南县**镇**路**城饭店往**大道**酒店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大道**局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检验:血液酒精浓度为123.l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对其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伟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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