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5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95********,汉族,中专文化,住****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巷****弄****号,从事景观工程行业。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临时羁押,12月1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向某某以代打保证金、到期还本付息为由,并先付给被害人魏某某10万元,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魏某某将55万元转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账户,当日向将该资金转出,用于偿还他人,实际骗取魏某某45万元。
二、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以能够挂靠中国二十冶集团,帮助被害人田某投标六安市将军路小学项目为由,要求其将做标费、保证金共计90万元转至由向提供的账户,并通过多个账号暗自将资金分流至其个人账户,后编造理由、拒不还款。
2019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其家人代其退还被害人田虹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田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晖
检察官助理:李 恒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肆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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