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11月,被告人向某某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罗某某位于利川市建南镇小地名黑塘土边山林中的柳杉70株,两人协商砍伐手续均由向某某办理。之后向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中67株柳杉砍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分别销售给张某某和杨某某。2020年农历5月,被告人向某某再次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罗某某该处山林中的柳杉57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57株柳杉全部砍伐,并制成2米长的原木后销售给张某某。被告人向某某共计砍伐柳杉124株,获利人民币6300元。经鉴定,向某某砍伐的柳杉林木蓄积为36.3584立方米。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向某某退赃人民币6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采伐林木工具照片、运输木材的车辆照片、采伐林木现场蔸径检尺记录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收据、证明2份、利林证字(2008)第116232号林权证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向某乙、姜某某、邓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测笔录;4.利川市建南镇大屋基村八组罗某某山林采伐林木蓄积勘测意见书;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60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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