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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诈骗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12******,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西溪坪办事处********。因无证驾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于2015年5月2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分别行政拘留七日和三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23日临时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9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4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5月份至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向某某虚构了合作经营天门山、魅力湘西门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参股经营,约定向某某负责网络技术、客源,李某某负责投资本金。约定天门山门票生意,向某某每天按每人每票给李某某返现金17元;魅力湘西门票生意,向某某每天按每人每票给李某某返现金23元,10天为一个周期进算。合作期间,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共投资给向某某购买门票本金1734657元人民币,向某某返还给李某某虚构的“利润”约1052859元人民币。2016年11月份,李某某多次要求向某某结算本金,向某某因在“合作”期间参与网络赌博,输光李某某投资的财物,无法结算,遂以多种理由搪塞李某某,不予结算,后向某某逃跑,导致李某某损失681798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向某某向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举报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并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银行卡汇总、调取证据通知书、收据借条、

合作协议书两份、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结婚证复印件

等;

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张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罪

2018年12 月30日,因被告人向某某提出可以帮被害人屈某某找人修理手机,屈某某将自己手机交给向某某,并告知其开机密码。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7日,因向某某网络赌博输了钱,便运用1元人民币套取了屈某某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密码,后通过转账、套现的方式从屈某某手机支付宝、微信中盗窃人民币64386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抓获经过、台州银行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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