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伐木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东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某某,听取被告人向某某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向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向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从东源县**镇种植桉树的山上回到位于东源县**镇**村委会旁的出租屋,在洗完澡后发现二楼阳台晾晒衣服的竹竿上挂着其工友樊某某平时常穿的一件灰色外套,发现四周无人,便将灰色外套从竹竿上取下拿在手中翻查外套口袋,发现外套口袋里装有一个用红色塑料袋包好的一叠人民币,随即向某某便从红色塑料袋里偷偷抽出一叠人民币(共计13400元),并将人民币藏匿到出租屋一楼客厅柜子的红色编织袋里。2020年1月6日12时许,被害人樊某某发现其现金被偷,便于当日向东源县公安局报案,东源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被告人向某某因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惊惧,遂将其窃来的现金人民币13400元放回樊某某房间的床头下面。向某某将盗窃的现金放好后,便叫樊某某回到其出租屋仔细寻找一遍,樊某某便回到出租屋其房间床头下找到了现金人民币1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证人章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5.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
6.勘验、检查笔录;
7.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3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案发不久,被告人向某某即因害怕被抓将所盗现金全部放回被害人处所。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德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碟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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