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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向远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953X,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住保靖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9月10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脱逃罪,于1994年2月2日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脱逃罪、盗窃罪,于1998年4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脱逃罪,于2000年2月13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判尚有余刑十二年零十八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5日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9年12月2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远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向远军窜至花垣县**市场,盗走市场内***宠物店、***养生馆、**美容馆、*****皮肤修复机构四家店子的空调外机各一台,经物价认定,其中三台空调外机价值共计7455元。后向远军将四台空调外机以1100元卖给保靖县城内一家二手家电回收店。案发后四台空调外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019年12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向远军窜至花垣县**市场,将市场内****童装店、*******店的两台空调外机盗走,搬到旁边的工地上,把两台空调外机的铜管与铜板拆下,外壳丢在工地上。随后向远军来到了**中央,盗走******餐厅店三台空调外机的铜管,及****店的一台空调外机的铜管。经物价认定,*******店被盗空调外机和****店被盗空调外机铜管价值共计3156元。后向远军将空调外机的铜管与铜板以700元卖给保靖县**变电站旁废旧仓库。

2019年12月25日,公安民警在花垣县**市场抓获被告人向远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麻某某、石某某、袁某某、张某某、贺某某、冷某某、向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向远军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远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于2020年4月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06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远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远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远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远军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子伯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远军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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