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居住地本市**路**号**室(以上皆为自报)。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市长宁区长宁路1139号B1层“盒马鲜生”超市内,多次盗窃超市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余元(以下金额皆为人民币),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210余元的甘肃富士苹果、纽澜地菲力牛排、朝一鸡蛋、佳沛阳光金果等。
2、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24余元的甘肃富士苹果、长白萝卜、酱卤牛腱、佳沛阳光金果等。
3、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80余元的甘肃富士苹果、盒马开口松子、酱卤牛腱、佳沛阳光金果等。
4、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29余元的甘肃富士苹果、鲜花菇、酱卤牛腱、佳沛阳光金果等。
5、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55余元的甘肃富士苹果、鲜切牛吊龙、酱卤牛腱、佳沛阳光金果等。
6、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73余元的青提、开口松子、五常大米、佳沛阳光金果等。
7、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92余元的鲜切牛吊龙、开口松子、鲜花菇、酱卤牛腱、佳沛阳光金果、大葱等。
8、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262.余元的荷兰豆、开口松子、五常大米、山核桃仁、甘肃富士苹果、佳沛阳光金果等。
9、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498余元的青提、酱卤牛腱、智利车厘子等。
10、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228余元的青提、智利车厘子、甘肃富士苹果、鲜切牛吊龙、胡萝卜等。
11、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589余元的即食海参、智利车厘子、鲍鱼汁、酱卤牛腱、盒马开口松子等。
12、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356余元的鲜切牛吊龙、智利车厘子、山核桃仁、笋壳鱼、盒马开口松子等。
13、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416余元的酱卤牛腱、智利车厘子、佳沛阳光金果、青提、五常大米、大葱等。
14、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107余元的云南实建橙、湘佳黄油母鸡、盒马开口松子等。
15、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窃得价值499余元的金秋蜜桃、西鲜记羊腿肉、开口松子、车厘子超大果、车厘子、洗手液、生姜、笋壳鱼等。被告人向某某走出收银台后当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1月13日,其抓获了一名没有付钱就走出收银台的男子,并查获价值499余元的物品,并发现该男子在10月至11月间多次盗窃。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盒马鲜生”超市调取2020年11月13日从被告人向某某处查获的未付钱的金秋蜜桃、西鲜记羊腿肉等物品,上述被窃物品已经发还给被害单位。
3、“盒马鲜生”超市出具的被盗商品明细证实,被盗商品的价值。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截屏证实,被告人向某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及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出具的来沪人员基本信息、案发经过表格、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瑱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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