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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伙同向某甲(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出租房门口,盗窃得一辆价值3200元的白色锡特牌电动自行车,骑行至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小区对面一家人超市处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合格证复印件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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