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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6年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利川市*****中学女生宿舍楼楼顶做防水时因需要容器舀水,便逐楼寻找矿泉水瓶,当其走到三楼***班女生寝室(1)时,发现铺板上放有一女士挎包,犯罪嫌疑人趁无人之机,拿走挎包内一女士钱包,内有现金1900元、银行卡2张、身份证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粉红色钱包一个、人民币1900元(面值100元共19

张)、借记卡两张、居民身份证一本(照片形式);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3.证人李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平面图;6.被告人出入利川市*****中学的监控录像资料光盘一张;7.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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