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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区,住西昌市**批发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西昌市**批发市场**号门市,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生意琐事发生争执,向某某使用拳头将刘某某右眼打伤。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西公物鉴(法损)字[2019]73号鉴定书鉴定,刘某某右眼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1月13日向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因生意上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向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楠

2020年2月10日

附:

    1. 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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