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200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广东省**人民医院住院**号楼**楼医生办公室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钟某某的VIVO X21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23.65元);
二、同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本市海珠区**路**号**医院**号楼**楼针灸二室内,趁无人注意之机,盗得被害人黄某某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8 张银行卡、相关身份证件等)和红包若干(共计人民币1500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供述;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姝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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