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2010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2011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前锋村**路**街**号居民楼,趁无人之机盗去被害人黎某某停放于该处一楼的爱玛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763元)。
2020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胡翔”(另处理)去到本区石碁镇**村**街**巷**号居民楼,趁无人之机盗去被害人麦某停放于该处一楼的电动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朝霞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依法扣押的螺丝刀、液压剪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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