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11964********,汉族,初中,无业,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因犯抢夺罪,2013年7月9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9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蒋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行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五桥高铁桥附近,先由向某某故意在被害人彭某某、蒲某某面前假装丢失了一个白色塑料袋(内装有一叠冥币和一张假的100人民币),再由蒋某某负责捡拾起这个塑料袋,并邀彭某某、蒲某某到偏僻处一起分钱。后向某某跟踪而至假装找寻丢失的钱包,并谎称白色塑料袋中的几千元现金有记号,要求查验彭某某、蒲某某身上的现金。当彭某某、蒲某某将身上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00余元交给向某某查验后,向某某称该钱不是其所丢的遂将上述现金转交给蒋某某,蒋某某随即将上述现金用一个白色蛇皮袋装好,并乘彭某某、蒲某某注意力不集中之机,秘密将装着现金的白色蛇皮袋与之前准备好的一个相似白色蛇皮袋(内装有卫生纸)进行调换的方法将彭某某、蒲某某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
2、2015年5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伙同蒋某某窜至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726号门面外马路上,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以上,被告人向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4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蒋某某处扣押现金14000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领条、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彭某某、蒲某某、许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向某某及同案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赃款已经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晓云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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