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5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黄梅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位于**镇**路**超市内购物,在购物结束到收银台付钱时,向某某看到收银台上面放置一个装有现金的白色透明袋子,便生出盗窃该装有现金袋子的念头。随后向某某在付钱结束后,趁超市收银员邓某某不注意,将装有现金的袋子混在自己购物的袋子中偷走,向某某将该袋子偷走后,回家清点发现袋内装有现金7700元以及一叠550元面值购物卡。2020年6月23日,黄梅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扣押赃款7700元和超市购物抵扣卷55张面额550元,于当日发还给被害人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对账单、尚品乐购超市收银员对账单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图;6. 现场监控视频截图、黄梅镇路面交通监控视频截图;7. 向某某驾驶摩托车图片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平台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远雄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98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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