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镇,住秭归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向某某到秭归县**镇**村**组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枳实57.3市斤,价格人民币764元。案发后由侦查机关依法追回,发还给王某某。2020年6月30日向某某乘空盗窃谭某某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已由侦查机关追回,发还给谭某某。向某某先后两次盗窃他人的财物价值总计人民币19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秭归县**镇**村**组王某某老屋里,发现门未锁上,即进入屋内,将屋内两袋用尿素口袋装的枳实(俗称晒干柑橘果)用右肩扛走,用左手将屋内一桶枳实提走,藏匿于**镇**村**组“蚕厂”房子附近。案发后,向某某带侦查人员到藏匿地点将枳实查获。经侦查人员现场称重,盗窃的枳实重量总计为57.3市斤。2020年7月21日,经秭归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王某某被盗的枳实认定价格人民币764元。
2.2020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乘坐吴某某摩托车到秭归县**镇**村**沟后,步行到该村三组谭某某家,向某某和谭某某两人到谭某某二楼卧室内经向某某同意,谭某某将向某某身上的人民币600元拿走放在床上毯子下面。两人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谭某某听见其儿媳的声音后慌忙下楼,向某某乘谭某某下楼后之机将其床上毯子下面的人民币1200元钱拿走了。然后迅速回到自己租住的房屋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谭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入室盗窃,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审前社会调查通过,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王新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7210****。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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