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现暂住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号房。2016年1月3日,因盗窃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到遵义市汇川区长沙**厂附近寻找出租房期间,趁租住在**厂23栋3楼的被害人赵某某房门未锁之机,入室盗窃赵某某背包一个,内有现金500余元、三枚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黄金吊坠、三对黄金耳环、一部VIVO手机。
当日,向某某到张某某经营的“**电子”手机店内,以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2020年4月10日,向某某到周某某经营的“**珠宝店”内,将所盗窃的共计29.24克黄金首饰以9941元的价格出售。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300元。
2、2020年7月3日8许,被告人向某某在被害人冯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栋**楼**号门面经营的“**电商店”内,趁冯某某上厕所之机,将店内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当日,向某某到张某某经营的“**电子”手机店内,以200元的价格将手机出售。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5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了赵某某、冯某某被盗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被盗手机;2、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冯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辨认笔录;8、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华
检察官助理 杨成旭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