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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18年11月16日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4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潜入巧家县**镇**路**号住房后,使用塑料卡片将丁某某家大门的锁打开后进入丁某某家屋内,向某某在丁某某卧室内盗窃财物时被睡觉醒来的丁某某发现,向某某跑出丁某某家后藏匿于**号住房内,后向某某被房主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笔录、到案经过、归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贵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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