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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68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南省保靖县复兴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8月7日被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箬横镇横滨大道文华酒楼,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江某某的7包硬壳中华香烟和现金人民币12元。经认定,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315元。

2.2020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箬横镇箬横村致新苑**幢**号,爬窗进入,未窃得财物。后至致新苑**幢**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梁某某的2包香烟。

3.2020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箬横镇水岸村文库路**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林某甲的现金人民币3800元。

4.2020年3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城东街道瓦窑头村下保路**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30条硬壳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窃香烟价值人民币13500元。

5.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大溪镇**村**区**幢**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林某乙的现金人民币300元和一枚纪念币(成色不明,无法认定)。后至**村**区**幢**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叶某某的8包软壳利群香烟、4包金圣香烟、6包新版硬壳利群香烟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经认定,被窃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524元。

6.2020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箬横镇解放小区**幢**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1瓶茅台酒、1瓶葡萄酒。后至16幢3号,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汪某某的1瓶五粮液、1瓶百鸟朝凤酒、1盒珍品十年陈酒、3包软中华香烟。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60元。

7.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至本市箬横镇横滨大道**号知音美食坊,爬窗进入,窃得被害人元某某的13包硬壳中华香烟、1包软中华香烟、11包555香烟和现金人民币4982元。经认定,被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31元。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本市箬横镇中库村一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箬横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部分被窃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比中指纹信息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梁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手印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检察官助理:赵盼盼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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