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来到仙桃市**镇**村**组王某某的家中,趁王某某熟睡之机,将一楼卧室沙发上的衣物拿到客厅后,盗窃衣物口袋内的人民币约600元。后向某某欲再次进入一楼卧室实施盗窃时被王某某发现,向某某遂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王某某、熊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监控视频;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秀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号码1872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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