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户籍所在地湖北巴东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向某某开始在被害人谭某甲经营的位于巴东县**镇**客运中心处做业务员,负责副食、调味品的批发配送。2019年6月,谭某甲不慎将位于**客运中心负三楼的A22号仓库的钥匙遗落在向某某驾驶的鄂Q*****号厢式货车上,向某某便私下配置了一把A22号仓库的钥匙。2019年11月下旬至2019年12月13日,向某某利用在A22号仓库上货的机会,用私配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先后9次共计盗窃仓库内存放的“树上鲜”牌花椒油194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309件、“六个纯核桃”饮料3件,其中“树上鲜”牌花椒油和“曾记麻辣活鱼”调料进货单价均为130元每件、“六个纯核桃”饮料进货单价为30元每件,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548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下旬,向某某利用在A22号仓库上货的机会,从仓库内盗窃7件“树上鲜”牌花椒油、5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藏在外出配送货物的厢式货车上,后分三次零售获得1600元钱。
2.2019年12月1日,向某某驾驶鄂Q*****厢式货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用私配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窃20件“树上鲜”牌花椒油、15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3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3.2019年12月2日,向某某驾驶自有的鄂Q*****面包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用私配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窃20件“树上鲜”牌花椒油、35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5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4.2019年12月4日,向某某驾驶鄂Q*****厢式货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分二次共计盗窃30件“树上鲜”牌花椒油、41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7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5.2019年12月8日,向某某驾驶鄂Q*****厢式货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分二次共计盗窃42件“树上鲜”牌花椒油、22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6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6.2019年12月9日,向某某驾驶鄂Q*****厢式货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分三次共计盗窃18件“树上鲜”牌花椒油、37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1件“六个纯核桃”饮料,后以5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7.2019年12月10日,向某某驾驶鄂Q*****厢式货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分二次共计盗窃57件“树上鲜”牌花椒油、42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2件“六个纯核桃”饮料,后以8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8.2019年12月12日,向某某驾驶自有的鄂Q*****面包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用私配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窃45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4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9.2019年12月13日,向某某驾驶自有的鄂Q*****面包车行至**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门口,用私配的钥匙打开仓库大门,盗窃67件“曾记麻辣活鱼”调料,后以50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给“**批发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重庆来恩食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送货单、味全商贸调料配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台账复印件、人口户籍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谭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客运中心负三楼A22号仓库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雪梅
检察官助理:高园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巴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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