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国际小区的“香岸茶府”棋牌室12号房间玩耍时,从被害人熊某某放置在该房间内茶几上的手提包内盗走现金1万元。
2019年9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接到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同日,被告人向某某的父亲张某某通过青龙派出所向被害人熊某某退赔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已退赔,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周维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居于重庆市云阳县**镇**社区**组**号。
2.卷宗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