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66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摩托车去至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附**号鄢某某家后院,将其种植的5株金弹子从花盆中拔起,连同明某某放置于此的1株金弹子盆栽盗走。因觉其中5株品相不佳,向某某遂于途中将其丢弃,留下1株在其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苑**区**幢**单元**号的家中自养,后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经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株被盗金弹子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7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盆栽;
2.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
3. 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鄢某某、明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重庆市合川区林业局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合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同步录音录像;
9.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罚,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喻世成
检察官助理:梁丽莉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
2.诉讼卷宗和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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