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57********,土家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咸丰县,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咸丰县**镇**号。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咸丰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执行。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为咸丰县恒通客运公司咸丰到恩施线路d 鄂Q****5、鄂Q****7、鄂Q****8客运车跟车司机,吴某某系咸丰县恒通客运公司咸丰到恩施线路的鄂Q****2客运车驾驶员。双方因跑车事宜素有矛盾。
2018年12月29日19时许,向某某为对吴某某进行报复,来到咸丰县二道河长途汽车站内,将吴某某停放在站内的鄂Q****2号客车发动机的主机皮带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割坏(未完全断裂),并将塑料袋撕碎后塞入发动机的齿轮室和气门室。
2018年12月30日,因恶劣的冰雪天气,恩黔高速咸丰至恩施道路封闭,所有客运车辆全部停运。
2018年12月31日,经高速管理部门对路面积雪进行清理后,恩黔高速公路放行。客运辆开始正常发班。10时10分,吴某某驾驶鄂Q****2号客运车搭载18名乘客及跟车司机屈**从咸丰县长途汽车站出发,沿鄂州大道上恩黔高速向恩施方向行驶,当车辆驶上高速以后,吴某某即发现机油压力有异样,但车辆仪表盘无任何提示,且不具备停车条件,吴某某未贸然停车检查。继续行驶一段距离后,车辆仪表盘报警,显示机油压力过低,因沿路不具备停车条件,吴某某将车辆行驶过牛塘隧洞后靠边停车检查,发现主机皮带大部分断裂。吴某某遂联系修理工人崔某某前来更换主机皮带,并联系客运公司派车将车上乘客转移,同时将车辆继续向前行驶至路边紧急停车带后临时停车。随后,杨某某驾驶鄂Q****8号客车将18名乘客及跟车司机屈某某转运至恩施。崔某某将主机皮带更换后,吴某某搭载崔某某驾驶车辆继续向恩施方向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继续报警,显示机油压力过低。吴某某又短时间靠边停车,发现车辆仍机油压力不足,若继续行驶发动机引擎系统将报废。但由于道路及天气原因,不具备立即停车检修的条件,在机器缺少机油润滑的情况下,吴某某继续驾车行驶至恩黔高速孟家坪特大桥紧急停车带以后,联系拖车将车辆拖至恩黔高速晓关服务区进行检修。
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客车主机皮带断口平整其痕迹符合具有锋利刃口的锐器切割形成,大客车主机皮带用于带动水泵工作,大部分被割断甚至断裂会造成发动机散热不良,集滤器被塑料袋严重堵塞会造成发动机润滑不良,最终造成发动机损坏熄火。如果大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损坏熄火,会导致方向盘失去助力,难以控制,同时打气泵不能工作,会导致制动气压逐渐降低,危害行车安全。由于大客车驾驶室仪表台内装有水温、机油压力及气压等多种仪表,能在发动机损坏熄火前提示驾驶员车辆发生故障,大客车驾驶员有充足的时间将车辆行驶至安全地带进行检查。因此鄂Q****2大型普通客车主机皮带被损坏和气门室、齿轮室被塞入塑料袋可能导致发动机损坏熄火,影响车辆转向及制动系统正常工作,但不足以导致车辆在行驶中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后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又对此鉴定意见作出补充说明,说明鉴定意见书中的“足以”是基于车辆受损痕迹及车辆工作原理进行的技术类客观分析判断,时间、地点、气候等环境因素超出痕迹鉴定范畴,因此,鉴定意见书中的“足以”与法条规定中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足以”非同一概念,法律意义的“足以”属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裁量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气象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田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频监控;7.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慧敏
检察官助理:向海涛
2019年10月23日
附:
1. 被告人向某某现关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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