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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98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四川省重庆市开县**街道**乡路**号**幢**单元3-3,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重庆市开县**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层北间,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2018年5月6日因吸毒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因赌博行为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18年5月16日因吸毒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村**号**室。2015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3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11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10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谢某某等四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以及同行人员王某丙、王某乙等四人在金山区**路灵点酒吧内喝酒,后王某乙在酒吧走廊内和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先动手打了王某乙一拳。被告人向某某见状联系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二人到酒吧外,向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吴某某四人对张某某及其同行人员王某丁实施殴打,向某某、王某甲、谢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吴某某将王某丁头部按在墙壁和地上,并踢打张某某。殴打造成张某某头皮挫伤,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造成额王某丁头皮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殴打结束过后几人离开,被害人王某丁尾随在后,被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以及王某乙发现,被告人向某某踢踹了王某丁腿部。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即被抓获;后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谢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四人到案后对于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丁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赵某某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调取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在酒吧内和王某乙争执的经过,以及后续二被害人被四被告人等人殴打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以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丁伤势情况。

3.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实二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4.上海市公安局社区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吴某某、谢某某的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采集的被告人基本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情况。

7.四被告人以及到案后的多次供述以及辨认笔录,证实四被告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吴某某、谢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吴某某、谢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吴某某有违法、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梅

2020年9月23日

附: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听取律师意见》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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